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
3.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4.耕地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5.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政府征地補償前的準備工作:
1.土地征用通知
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制作征地公告,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擬征用土地的用途和位置。
“征地公告”由國土資源部門在被征地村張貼。有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在網上發布征地公告,並在當地電視臺播出。張貼、刊登或者播放征地公告的過程應當進行拍攝和錄像,取出的照片和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存備查。征地公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2.征地調查和確認
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或國土資源所應當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型、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規格、數量進行調查核實,如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蓋章簽字確認。
3.以信函方式通知土地征用
市、縣國土資源局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的被征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告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條件、人數、籌資渠道和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並告知同級國土資源局。
綜上所述,河北省的占地補償標準需要嚴格按照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來確定。當然,除了土地本身價值的補償,安置人員的費用也需要因為拆遷行為而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