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貼;(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的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拒不退還工會經費和財產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並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存的福利費或者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本辦法所稱救助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