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離婚做出了以下新的規定:
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後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壹方配偶揮霍的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給揮霍的壹方。
民法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2條壹方侵害夫妻財產的法律後果* *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二、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三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未亡的壹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四條夫妻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六條
夫妻壹方死亡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未亡配偶承擔清償夫妻債務的責任。
這個問題大家都清楚。如果夫妻要離婚,需要了解最新的離婚規定。只有在規定範圍內,才能得到法律支持,依法辦理離婚證。這是壹個重要的法律規定,影響著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