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綜上所述,土地不同用途的補償是不壹樣的。壹般來說,菜地補償較高,具體補償金額需要根據土地年產值來計算。政府征收土地後,所有被征收人需要憑土地使用證獲得補償。
法律依據: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壹)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難以計算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和旱地、水田、菜地情況,制定平均年產值的具體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二)征用宅基地和鄉鎮企業等建設用地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三)征用新種植不滿三年的耕地,按年產值的兩倍補償,並補償開發投資;
(四)征用未利用地和廢棄耕地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
(五)征收魚塘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六)征用園地、草地、蘆葦地,按當地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七)征用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壹)征用耕地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二)征收園地、魚塘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和鄉鎮企業、荒山、荒地、草地、葦地、未利用地、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廢棄耕地、新開墾種植不滿三年的耕地等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征收林地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