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散居的山區和邊遠地區應當建立寄宿制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可以舉辦簡易小學或教學點。第五條在省人民政府和自治縣、民族鄉所轄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比例應當高於其他地區。第六條少數民族地區師範院校實行定額定向招生。定向招收的學生畢業後必須回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第七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少數民族地區可以聘請取得教師資格的初級中學教師在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任教。
省人民政府和自治縣、民族鄉所轄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非少數民族地區的城鎮學校教師支援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在非少數民族地區向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任教的在職教師的子女,在升學時享受少數民族學生待遇。第八條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定級,提高工資,給予少數民族地區補貼。
評聘教師職務,要適當增加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職務數量。
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的教師享受國家補貼、工資集體發放的比例應當高於其他地區。第九條省屬師範院校和教師進修學院應當為少數民族地區教師開設培訓課程,並減半收取培訓費。培訓費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減半結算。第十條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補助的部分,應當主要用於義務教育。第十壹條用於少數民族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濟困難學生。
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學生,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減免雜費和生活補助費,從省財政安排的少數民族義務教育補助費、教育補助費和民族地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助學金中支付。第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建設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捐贈使用的指導和效益評估。第十三條張家界市原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管轄,當地普及義務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