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被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2.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壹樣,都是通過國家設立的法院進行的,只是根據其所針對的事務的不同分為三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238條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