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行政決策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見的制度。行政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聽證制度包括行政決策聽證和行政執法聽證。
1,行政決策聽證。主要適用於聽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公眾可以自願報名,並被要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聽證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材料告知聽證代表,讓聽證代表充分了解情況,發表意見。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和采納聽證參加人的合理意見。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采納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2、行政執法聽證。主要適用於審理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聽證參加人是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聽證中有權依法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行政執法聽證壹經舉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未經聽證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同時,《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操縱聽證結果的,聽證無效,必須重新舉行聽證,以保證聽證結果的公平公正。
行政聽證制度體現了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尊重,有利於改善行政機關與公眾的關系,促進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模式的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壹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