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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簿的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指戶籍人員姓名、籍貫、出生日期等的簿。我國的戶口簿是綜合反映個人身份、親屬關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證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戶口的婚姻狀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具有法律效力。戶口簿是指登記戶籍人員姓名、籍貫、出生日期等內容的薄冊,是綜合反映戶籍人口個人身份、親屬關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文書。也算是有中國特色的人口管理制度。當需要壹個人的家庭背景的額外證明時,或者當涉及到與家庭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就需要這種證明。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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