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責任
1,組織實施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起草教育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教育行政執法。
2、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監督和評估各級教育教學質量;對全縣教育、教學和科研進行宏觀管理;編寫地方補充教材;負責中小學少兒教材的審定。
3.指導全縣教育行政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組織實施全縣教育系統人事、勞資、職稱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薦、考察、考核、任免股份制學校及下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
4、負責本部門教育的全面管理;參與制定全縣教育經費和基建投資政策,監督管理全縣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審核學校的財務;負責對貧困家庭學生的經濟資助;負責世界銀行教育發展貸款的管理和分配;負責全縣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5、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和協調;統籌規劃和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與職業教育、幼兒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協調發展;
統籌規劃全縣中小學布局調整;指導和引導全縣中小學校舍建設,規劃和引導全縣民辦教育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引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
6.負責全縣各級學校幹部和教職工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中小學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職務評聘和流動調整工作;負責制定幹部和教師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師聘任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幹部培訓工作。
7.宏觀管理全縣各級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國防教育;負責全縣教育系統的安全穩定;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校外教育活動。
8.制定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考試的相關政策,進行指導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高考、中考、中考和畢業考試,負責全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
9、負責民辦幼兒園和小學的審批、更名和註銷;負責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10,負責全縣成人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教育教學人員,對農民進行崗位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
11.組織實施全縣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
12.指導全縣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實施對全縣教育的督導檢查、評估和驗收,指導對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的督導。
13,負責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國家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14,負責相關教育機構。
15、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