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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

從概念上講,通常說事實行為沒有直接的意思表示,但實際上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權限實施的。意思表示成了兩者最大的區別,意思表示是否惡劣,其實很大程度上是法律規定。只要記住有幾個行為是事實行為,比如發通知,發公告。日常市政維護,警察刑訊逼供,執行行政決定等。總結這些行為,有壹個相似的特征,產生壹種事實狀態,是壹種行為,不同於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意思表示的依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執行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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