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費用的計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用補償金額等於同級護理服務報酬乘以護理期。
營養費的計算方法:營養費的補償金額壹般為每天20至30元;支付營養費的時間按照傷情恢復和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最長賠償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1.營養費、護理費、護理費賠償的標準是什麽?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人身傷害解釋》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二、護理費的補償標準
1,根據收入情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2、根據護士人數
原則上有1名護士,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士人數。
3、護理期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4.護理水平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護理、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超過固定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義務人繼續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定期給付的時間、方式和給付標準。實施期間如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繳費金額進行相應調整。定期支付根據補償權利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補償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