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最低生活水平後,對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生活必需以上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解除財產凍結的情況如下:
1.申請人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利害關系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2、被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法院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決定繼續采取保護措施的,原保護措施自動解除。
綜上,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41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142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第143條
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