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場所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壹致。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合同;在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公司的規章不是法律規定的。支持或捐贈必須遵循個人意願,強制個人捐贈或支持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對員工分配和支持有規定的,按照合同執行。如果之前沒有相關內容的約定,現在企業要求員工外派或支援,相當於變更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雙方必須協商,否則將忠實履行勞動合同,並提起仲裁或訴訟維權。
醫院不能隨便辭退有備案制度的護士和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備案的護士。醫院辭退護士,必須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