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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監測人員的能力要求

法律分析:能夠自覺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職責;沒有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沒有因未履行安全職責導致壹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生產安全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等不良記錄;至少三年化工行業工作經驗;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知識的教育培訓,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經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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