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劃撥土地可以投資嗎?

劃撥土地可以投資嗎?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權持有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本文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固定價格出資的問題。實際上,以貨幣估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投入企業是壹種出資形式。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可以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土地使用權租賃。

對於轉讓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轉讓、抵押等。,其以固定價格出資沒有法律障礙。但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以固定價格出資,還要進壹步分析。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無權處分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權利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處分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符合壹定條件的,經依法批準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前提條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壹並轉讓、出租、抵押。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是壹種“被動”流轉,但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提供了合法途徑。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轉讓、出租、抵押,因此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對價入股。但是,企業可以以其在劃撥土地上建造的全部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作為出資,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出被動貢獻。這種被動流轉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壹是國家先收回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然後以固定的價格進行投資或入股,國家成為新企業的股東。二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出讓收益繳納或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成為新企業股東。

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制度的演變

1979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明確規定,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投資。隨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有類似規定。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上述法律明確,外商投資企業除繳納場地使用費外,還可以依照我國其他法律法規取得土地使用權。比如1990國務院55號令頒布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99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此後,外國企業逐漸被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與外資合資合作,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經批準可以劃撥。2001《劃撥用地目錄》進壹步明確規定,不再區分使用者身份,凡符合目錄的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後均可采取劃撥方式提供。到目前為止,外商投資企業與其他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的差異微乎其微。

  • 上一篇:河南鄭州地鐵恢復了嗎?
  • 下一篇: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