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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

法律主觀性:

在舊中國,訂婚是很流行的。在新中國,我國民法典沒有將訂婚作為婚姻的法定程序,而是婚姻雙方自行訂婚,既不禁止,也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只能在雙方自願的條件下履行。雙方都可以解除婚約,壹方不需要征得另壹方的同意。我國民法典並未將訂婚視為法定程序,而是從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則出發。它的意義在於:1。不保護婚約可以防止他人通過婚約幹涉婚姻自由。在舊中國,訂婚是婚姻關系確立的必經程序,包辦、強迫婚姻往往是通過訂婚實現的。當時流行“早婚”“指腹為婚”。新中國成立後,雖然訂婚不受法律保護,但農村仍有訂婚的習慣。有的借孩子訂婚,包辦買賣。他們的訂婚成了幹涉婚姻自由的壹種手段。如果婚姻契約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防止訂婚對婚姻自由的幹涉。2.不保護婚約可以照顧到男女在戀愛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變化。青年男女談戀愛,是壹個互相了解的過程。經過壹定時間的接觸和了解,確定關系;不喜歡就是不喜歡,斷絕戀愛關系;需要了解很久,再決定是否確定關系。戀愛的過程很短,有的是幾年。尤其是處於早戀的青年男女,缺乏社會經驗,思想也不成熟。另壹方面,由於升學、就業、進城、升職等個人條件的變化,他們的思想可能會發生變化,戀愛關系可能會受到影響。這些情況在社會上並不少見。如果婚姻契約不受法律保護,將便於青年男女自由選擇伴侶,更好地適應愛情可能發生的變化,避免形成雙方或壹方自願的不完全婚姻,保證婚姻生活幸福美滿。3.不保護婚約是近代以來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趨勢,便於我國法律與國際法接軌。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姻契約,這是落實婚姻自由制度的要求。它不僅有利於貫徹婚姻自由原則,而且符合當代婚姻立法的發展趨勢,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舊傳統的影響,壹些人包括父母違反民法典的規定,通過訂立婚約、索要大量彩禮、討價還價等方式包辦子女的婚姻;壹些“媒人”“媒人”利用訂婚之便,從中牟利,索要大量財物。對此,人民法院應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並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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