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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是什麽意思?

壹、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是什麽意思?通常,劃撥土地的評估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然而,隨著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特別是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有價,如何進行評估,是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法規1990國務院5月19日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所稱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無劃撥年限限制。1992國家土地管理局3月8日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三。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下列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四。主要特點1。公益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將土地使用權配置定位於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2.行政行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3.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是由政府批準直接產生,在支付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無需向國家繳納出讓金,也無需簽訂任何合同。只需要登記確定土地使用權範圍,表明已經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4.開放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房屋土地是70年,到期就用。國家重點支持的能源、交通或者水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劃撥。另外,想要取得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必須依法取得,並且需要註意的是,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如果是住房用地,70年後到期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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