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對方拒絕做親子鑒定,不承擔任何法律後果。當壹方拒絕提供基因樣本進行親子鑒定時,有兩種合理的方式可以合法確定身份關系,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壹是法院作出裁定,作出強制鑒定;
二是基於“證明障礙”的理論和規定。
兩者至少要選擇壹個,為當事人提供應有的司法救濟。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強制鑒定親子關系制度,因此在法律上和實踐中沒有理由排除親子關系推定,從而完全阻斷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途徑。
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壹方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當事人壹方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當事人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成立。”這壹規定無疑是給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吃了壹顆定心丸,因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壹方將承擔不利後果。
當然,“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也規定了申請人必須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存在親子糾紛。如果沒有證據,或者只是推測或者猜測,法院也可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家庭和諧與信任。
(二)法院無權強制對方做親子鑒定。
法院不能強迫對方做親子鑒定。因為親子鑒定涉及身份關系,法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原則,所以如果壹方拒絕親子鑒定,法院也不能強迫另壹方做。所以,如果壹方有不同的鑒定,親子鑒定就不進行了。
親子鑒定的開展有助於凈化社會風氣,提高家庭信任和社會穩定。但是,參與親子鑒定的每壹個人都會受到傷害,甚至幾代人的幸福都會被破壞,這是壹件很可怕的事情。所以,當親子關系只是懷疑和推定時,為了避免破壞家庭和諧,最好私下尋求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