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經發出並被買方接受;收購方資金實力雄厚,無不良信用記錄;買方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僅支付至賣方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應收賬款到期日早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
需要註意的是,以下應收賬款不能用於設定質押,需要從應收賬款總額中剔除:壹是對沖賬戶,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款項;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差的債務人的所有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第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或限制)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具有公益性的民事主體有權基於公益性收取費用,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不得質押。
(3)合理確定貸款質押率。貸款質押率是指貸款金額與質押物價值的比率。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率通常取決於應收賬款的質量,壹般應在60%~80%。應收賬款的質量主要取決於債務人(欠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債務人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質押率高,否則低。同時,在確定貸款質押率時應考慮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率不得超過20%,即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應收賬款的20%。
(4)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中規定了嚴格的風險防範措施。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壹是出質人不得轉讓或放棄其權利,否則貸款銀行有權撤銷或提前清償債務並行使質權;二是出質人應將應收賬款書面通知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給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質押期間不會有任何損害質權的惡意行為,可以不向出質人清償,但可以直接向貸款銀行清償或存入,否則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出質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質押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為行使,或者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償還債務或者提前行使質押權;四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可能出現財務惡化等。
(五)重視應收賬款的貸後管理。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被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快采取行動實現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