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應支付的費用
1.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由原來的壹套改為每平米計算,即每平米5元,賣方承擔50%的費用。
2.合同印花稅: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05%,賣方承擔50%。
3.契稅:按照房屋實際交易金額的0.75%計算,買賣雙方約定可由壹方承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壹般由買方承擔,但不排除賣方的可能。
4.中介費: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5—2。5%,賣家壹般支付2。5%。
5.轉讓費:每套50元。
(二)買方應支付的費用:
1.交易費用:自今年3月1起,交易費用由原來的壹套改為按每平方米計算,即5元每平方米由買方承擔50%的費用。
2.合同印花稅: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05%,買受人承擔50%。
3.契稅:按照房屋實際交易金額的0.75%計算,可以由買賣雙方約定由壹方承擔,實際操作過程中壹般由買方承擔。
4.權證印花稅:每份5元。
5.登記費:房屋屬於業主產權的,每套100元;房屋屬於其他產權的,每件收取200元。
6.中介費:房屋實際成交金額的0.5-2.5%,買方壹般支付1%。
7.轉讓費:每套50元。
8.維修基金:根據所購房屋的實際情況計算。
9.其他相關費用:涉及房屋鑒定、咨詢的,收取評估費、咨詢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收費標準。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1.出租人就同壹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承租人主張之前簽訂合同後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其中壹個租賃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無法履行,不予支持。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向當事人說明,允許其變更債權,並向出租人主張除實際履行合同以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是否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
綜上,是邊肖對國家房屋銷售收費標準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照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