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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電動自行車違規處罰標準壹覽表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汙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拼裝、改裝、安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電動自行車號牌,註銷電動自行車登記,並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懸掛、故意遮擋、汙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申領臨時信息號牌的電動二輪車在過渡期屆滿後仍上路行駛,或者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申領臨時信息號牌的電動二輪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沒收號牌。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變造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號牌。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使用年限駕駛或者拼裝、改裝、安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處200元罰款;安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第四十壹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違法生產、銷售、違法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記錄,並納入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對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進行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處罰駕駛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告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在道路上行駛,被發現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時,應當及時處理並核對相關信息。需要車主、駕駛人提供購車發票等產地證明的,車主、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三十日內未前來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公告三個月後仍未前來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車輛是否屬於電動自行車,車輛號牌的真實性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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