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許多國家在憲法中規定環境保護是國家和社會環境保護活動的最高標準和法律依據。
2.綜合性環境保護法,或稱環境政策法,如中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979、羅馬尼亞的《環境保護法》、日本的《公共汙染對策基本法》、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保加利亞的《自然保護法》和瑞典的《環境保護法》。
這類法律是壹個國家的環境保護基本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的範圍和對象、方針、政策、基本原則、重要的防治措施和對策、組織機構等重大問題。
3.自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氣、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等保護的法律法規。
4.汙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律法規,包括大氣汙染和水汙染防治、噪聲和振動控制、地面沈降防治、惡臭和熱汙染防治、廢棄物處置、農藥和其他有害化學品控制和管理、放射性物質和電磁輻射危害防護等法律法規。
5.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如水質標準、空氣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6、關於設立環境管理機構,關於危害環境的法律責任和處理環境糾紛及其程序等法律法規。
7.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此外,壹些資本主義國家也有相關先例。
特性
環境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綜合。環境保護範圍廣泛,調整的社會關系相當復雜。環境法不僅包括大量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勞動法、經濟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
2.技術性的。環境保護必須采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經濟等多種手段,環境法與上述手段密切相關。因此,環境法中有許多技術規範。
3.廣泛的社會性。環境法與其他法律壹樣,受社會經濟制度的制約,但其保護對象是土地、大氣、水、森林等自然環境,因此受到客觀自然生態規律的制約。環境法作為法律部門,確實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但也在不同程度上符合整個社會和民族的利益。
4.* * *同性。人類生存的地球環境是壹個整體,環境問題也是人類面臨的同樣的問題。在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中,更多的問題涉及經濟發展、生產管理和科學技術,反映了社會發展、經濟和自然的壹些規律。與其他法律相比,各國的環境法有很多可以相互借鑒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