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壹項基本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給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是: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過程中,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2004年7月3日,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具體規劃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說明的具體規劃範圍(試行)》(環發[2004]98號)。《規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了規劃評價的內容、具體形式和公眾參與。
關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環境影響較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需要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三同時”制度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是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具體落實和檢查,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繼續。廣義來說,也屬於環境影響評價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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