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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沒有許可,但有婚姻事實。

法律主觀性:

我國新婚姻法中,沒有事實婚姻這壹說,現在稱之為非法同居。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完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需要當事人以積極的態度來確定。自2001 65438+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追溯合法化,予以承認和保護。2001 65438+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 * *名義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人民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就我國現行婚姻法而言,仍然存在事實婚姻,但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在1992年4月1之前,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之後才屬於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在我國不受保護。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七條未按《民法通則》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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