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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開始前房子會凍多久?

法律客觀性: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我國對不動產的查封作出了具體規定:“不動產被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管有關的產權證。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其他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欲通過扣押限制債務人對扣押物的處分權,確保對處分權的控制,以扣押物的交換價值保障相關債權的實現。第二,目前我國不動產拍賣實踐中,法人和自然人委托的不動產尚未大規模進入拍賣市場,法院和財政部門委托的強制拍賣占據了不動產拍賣的主體部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工作的通知》(法發20045號),對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作了專門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自送達權利受讓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前往國土資源。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時。”拍賣程序中,查封登記、公開拍賣等壹系列執行行為足以起到公示作用,不需要到房管部門登記公示。但是,買受人或債權人必須對不動產的變動進行登記,才能處分不動產,實現其價值,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3.拍賣房產各種權利承擔的沖突及解決方法:1。我國《拍賣條例》參照國外立法例,在拍賣不動產處理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權利時,采取保守主義條件下的消滅原則,即當標的物由次優先人或普通債權人申請拍賣時,只有在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清償優先債權和執行費用,拍賣人才能取得標的物。2.拍賣財產上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實行多余條件下的負擔原則,即當標的物由優先權人或排位較低的普通債權人申請拍賣時,只有在以變賣價款清償優先債權和執行費後有剩余時才能進行拍賣,拍賣人在取得標的物後將承擔標的物上先前存在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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