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宅基地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個人建造房屋,包括廚房、院墻等與村民生活相關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壹戶壹宅”制度和面積定額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壹般以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歸集體及其成員所有。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征:
1,主體的特異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鄉(鎮)村公益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壹般是壹個特殊主體,對其身份和資格有諸多限制。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承擔,只有在法律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能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因此,總體而言,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壹種靜態權利,集體土地權利人壹般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具有歸屬或依賴關系;
2.使用和獲得與權利內容之間的相關性。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用地使用權和非農業公共用地使用權;
3.受限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以及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取得的除國有土地以外的集體土地的開發使用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村民日常耕種的耕地,壹般由家庭承包。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壹般為壹戶壹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