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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什麽時候開始算?

緩刑的起止時間:自判決之日起至試用期結束。

試用條件: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壹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釋考驗期滿十三年以上。如果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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