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書是根據案件事實認罪的態度,對所用刑罰提出量刑建議,可能會寫緩刑建議書。但是緩刑的適用對象包括三個條件:
1,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拘留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3.而不是慣犯和犯罪集團的頭目。所以需要結合實際案例來確定是否會有緩刑建議。
緩刑是指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不附條件執行所判處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執行的中止。其執行形式是宣告觸犯刑法並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壹種懲罰,而是壹種執行方式。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檢察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時會向法院提交量刑意見和量刑建議,也就是向被告人提出法院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被告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4.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