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新犯的,無論是否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
(2)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有犯罪遺漏的。
由此可見,這壹規定對試用期滿後是否可以撤銷緩刑,既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但是,這壹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多次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這壹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由於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原審判決宣告的緩刑不應撤銷,緩刑期滿後不執行原審判決,只判決執行犯罪的遺漏。
第二種意見是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只是立法上的疏漏。對此類罪犯適用緩刑,與我國刑法確立緩刑制度的立法精神相違背,應當撤銷緩刑。認定的不作為犯罪未超過追訴期限的,以不作為犯罪作出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前罪和後罪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發現的疏漏已經超過追訴期限,撤銷緩刑後只執行原判刑罰。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罪犯必須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緩刑的標準。
(2)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最根本條件;
(3)罪犯不是累犯。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對於緩刑期滿後被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與上述立法精神相違背:
1.對罪犯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壹是“確有悔改”,不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有外在的悔改表現,即對所犯罪行有悔改表現,切實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它還要求罪犯在心靈深處有內在的、實質性的懺悔,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徹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隱瞞自己的罪行。因此,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隱瞞不作為的,即使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不作為,也應當認為不符合悔罪緩刑的要求,應當撤銷緩刑。2.由於犯罪分子故意隱瞞了犯罪的遺漏,實際上只是數罪並罰。但如果數罪並罰,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的標準。
3.犯罪分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隱瞞不作為犯罪屬於故意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且不作為犯罪發生在犯罪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的,由於犯罪分子是累犯,不符合緩刑的第三個條件。
綜上所述,對於緩刑期滿後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