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緩刑考驗期內,罪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接受監督,並按規定及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2.不要隨意離開居住地,要及時離開或移動到檢查機關並得到批準後再進行;
3.來訪者還需要嚴格遵守會見客人的相關規定,避免會見不該見面的人,並及時上報會見計劃;
4.依法需要社區矯正的;
5.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規則,沒有新罪,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不再執行原判刑罰,並予以公開宣告。反之,如違反上述要求,則撤銷緩刑執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兩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對象如下:
1,適用對象: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全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二)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3)對於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悔罪;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移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進行偵查。對於嚴重緩刑的考察和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原單位停止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壹般不得調動工作。緩刑考驗期已過半,且認罪悔罪,工作表現良好,因工作特殊需要確需調走的,由其所在單位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調走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