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回收所需的資格如下: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特種行業許可證
3.再生資源經營許可證
4、環保部門審批手續(有些地方不需要辦理此項)
5.購買銅的還需要辦理電力設備購買許可證。
6.從事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的企業還需要報廢機動車企業資質證書。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在我國境內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2)危險廢物的管理模式;
(三)危險廢物的種類;
(四)年度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1,處理條件
第五條申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具有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驗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儲存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儲存設施、設備;
(四)具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種類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管理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采用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的土地使用權。
2.搬運材料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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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