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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砍濫伐、開墾草原、開墾濕地,觸犯了法律,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這些應該在最近出臺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1.砍伐森林違反森林法。第二十三條禁止毀林、采石、采砂、取土等毀林行為。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取土、采種、采脂等活動,對森林和林木造成破壞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絕補植樹木或者補植的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擅自開墾林地,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未毀壞森林、林木或者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對非法開墾的林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2.草原開墾違反草原法。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壹條禁止毀林開荒和采集發菜。禁止鏟草皮、挖樹兜或挖蟲草、甘草、麻黃等。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控制區。

4.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物和其他資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5.濕地保護法還沒有正式頒布,只有地方城市的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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