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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在什麽情況下會承擔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3.民事責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之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之間的會計關系中,由於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信息提供者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會計違法行為中如何區分是否構成犯罪

會計職務犯罪與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規是有區別的,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不壹定都屬於會計職務犯罪。因此,有必要對會計職務犯罪進行準確界定。

1.犯罪主體的主觀非法獲利是指故意謀取壹定的經濟利益。犯罪人的動機是為了謀取壹定的經濟利益,即主觀上謀取非法物質利益。這不同於會計人員因業務不佳或疏忽大意而錨定賬目和金錢的行為。錯賬錯款沒有故意貪汙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而是會計違法行為,尚未構成會計犯罪。

2.犯罪數額超過壹定標準。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大多可以用金額來衡量。因此,判斷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會計職務犯罪,是壹個重要的標準。比如偷稅數額在654.38+00000元以上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654.38+0O%以上的,屬於會計犯罪,否則屬於會計違法;貪汙數額在5元以上的,構成貪汙罪;反之,就是會計違規。

3.產生壹定的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根據會計職務犯罪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可分為嚴重危害後果和非嚴重危害後果。危害後果是判斷會計人員違法行為是否違法犯罪的另壹個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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