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主體又稱會計主體,是指會計工作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也就是說,只要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經濟上相對獨立,就可以成為會計主體。
2.《會計法》總則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換句話說,只要是相對獨立的機構,就可以成為會計主體範圍廣泛的會計主體。
3.《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因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包括企業的分支機構)都是會計主體。
法律主體必須是會計主體;
1,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單位都能成為法律主體,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才能成為法律主體,即只有法人組織才能成為法律主體。
2.首先要有獨立的財產,即組織的財產要與成員的財產區分開來,組織的財產要獨立於成員的財產,不能隨便變動。因此,屬於會計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律主體。
3.其次,該組織應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即應當能夠以自己的財產而不是成員的財產承擔責任,因此屬於會計主體的企業的分支機構不是法律主體。有了這兩條,妳就可以成為法律人,成為法律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