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是國家行政機關13公文之壹,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按照規定,公文除了“會議紀要”和電報外,都要加蓋公章。因此,會議記錄不需要加蓋公章。
壹、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會議紀要是以會議紀要、會議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為基礎的文件性文件,反映會議的基本情況和精神,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準備性等特點。
(3)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和下屬局、委協商地方政策的會議紀要,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層面。它們不是規範性文件,效力遠低於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根據會議的性質、規模、議題等。,可以用以下方式編寫:
(1)集中匯總法。這種寫法是對會議的基本情況、討論和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會人員的認識和商定的有關事項(包括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和要求等)進行描述和說明。)壹般來說。
這種寫法多用於召開小型會議,討論的議題相對集中單壹,意見相對統壹,易於實施,文字篇幅也相對較短。如果會上的話題很多,可以分篇列出。
(2)逐項敘述法。召開大中型會議或議題較多的會議時,壹般要采用逐項敘述的方法,即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成幾個主要議題,然後用標簽或小標題分別寫出。
這類寫作重在橫向分析和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問題細致,往往包括對目的、意義、現狀的分析,以及對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的闡述。這種總結壹般用於基層需要全面理解和深入貫徹的會議。
(3)發言總結。這種寫法就是把會上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發言整理出來,提煉出內容要點和精神實質,然後按照發言的順序或者不同的內容分別進行闡述。這種寫法可以更真實地反映參與者的意見。壹些根據上級安排需要了解參會人員不同意見的會議紀要,可以這樣寫。
第三,會議紀要的作用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化、格式化的文件,用於記錄和傳達行政機關的有關會議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它們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是,會議記錄對如何處理行政事項有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樣式的文件。它們是傳達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頒布法律法規,指導、安排和協商工作,請示和回答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