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辭退員工的,屬於違法辭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2.非過失辭退的,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3.屬於過失辭退,公司不需要賠償。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1.經雙方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應當相應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給予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