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不同於壹般的贈與,彩禮是壹種有目的的贈與,是適齡男女締結婚姻的壹種程序,目的是為了將來結婚,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生活。雖然訂婚不受法律保護,但由於彩禮往往數額較大,在壹些地區和家庭,給兒子結婚的彩禮甚至是老人的畢生積蓄。當壹方未能履行婚約或共同生活時,給彩禮的壹方可能會損失慘重,甚至造成以後生活的困難。因此,基於公平原則和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應當返還。可見,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就應該返還彩禮。彩禮原則上不會返還給已婚者,但有兩種特殊情況,離婚後也要返還彩禮:壹是雙方婚後從未共同生活過。這裏的與* * *共同生活應該是指長期穩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質經濟生活和精神生活,要求雙方事實上共同生活,並由* * *承擔生活的義務,以* * *為目的共同生活。生活是日常生活,不僅僅是做愛。是否發生性關系只是參考因素,不是決定性因素。* * *而壽命長短的定義也需要在實踐中把握。;二是因為彩禮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無法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那麽,彩禮返還的範圍是什麽呢?彩禮可以退,那是不是說戀愛中男女給的禮物都要退?邊肖認為,答案因具體情況而異。至少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返還範圍:壹是相同的費用。畢竟結婚壹般都是針對* * *同居的。在比較開明的家庭,彩禮可能只是壹種象征,或者壹種形式。女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全部或部分用於* * * *的開銷,如買家具、辦婚禮、招待客人、送禮以及平時的開銷,在計算返還金額時要扣除。第二,財產屬於贈與性質。在愛情中,男女通常會互贈誓言、紀念品等。為了表達。可以說,這些都是壹方自願給予另壹方的,與婚姻目的無關,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此類財產。另外,這裏還要註意壹個現實問題,就是訴訟主體。彩禮返還的範圍是否僅限於男方當面送給女方的禮物?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適用的解釋中,只說了“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子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壹般由父母操辦,彩禮多由父母送,且多有財產給家庭。在訴訟中,大部分是由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起訴,所以“付款人”應該做擴大化的解釋,不僅包括本人,還包括親屬。對於收受彩禮的壹方,不限於女方。習俗上壹般是父母送彩禮,父母也收彩禮。其他親戚得到財產是因為女方要結婚了。因此,彩禮壹方的父母或親屬收受的財物,也應算作返還範圍內的彩禮,以獲得最大限度的公平。男方給的禮物是彩禮。實際上,女方往往會給嫁妝。但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女方付出的嫁妝是否應該返還。邊肖認為,根據立法意圖,要求返還彩禮是為了追求公平,爭取將財產關系恢復到案發前的狀態。所以,同樣,女方的嫁妝也要參考這方面的法理和相關規定,才能真正達到公平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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