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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不需要公證。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男女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這樣的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

1.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在壹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不得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4.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6.《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7.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壹方負有對外債務的,在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應當以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不需要公證,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在男女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包括: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無欺詐、脅迫行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並以書面形式作出,以保證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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