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同壹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所達成的協議。這種約定有助於明確夫妻之間的財產權益,減少財產糾紛,維護家庭和諧。
壹、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符合法律的,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當夫妻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形式就夫妻財產達成協議時,該協議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遵守該協議。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
1.協議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這意味著夫妻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具備締結婚姻關系的能力,能夠理解和承擔協議帶來的法律後果。
2、協議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夫妻雙方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同壹財產達成協議。任何壹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對方簽訂協議。
3.協議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夫妻財產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
4.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協議應當明確記載雙方書面約定的內容,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夫妻財產約定的約束力
夫妻財產約定壹旦符合上述生效要件,就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壹方違反約定,另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
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對同壹財產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並保證協議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夫妻雙方通過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可以明確各自的財產權益,減少財產糾紛,維護家庭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