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壹方婚內出軌、離婚造成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訴訟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後,滿足以下條件,即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1,離婚後壹年內。婚內被騙壹方再次起訴要求賠償時,應在離婚後壹年內提出。
2.協議離婚時,並未明確放棄。即夫妻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後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即可以在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3.出軌方起訴離婚,即出軌方是原起訴離婚的原告。通俗地說,就是“惡人先告狀”。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被告是沒有出軌的壹方。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後來發現對方在婚姻中出軌,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此外,與被告同期,被告在壹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在二審期間,如果法院調解不成,也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4.非出軌方提起離婚訴訟,想要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如果沒有提起訴訟,離婚後就不能單獨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