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壹方有出軌等不忠行為,法律上如何處理,需要分情況討論。
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罪。民事責任:屬於判決離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刑事責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與婚內其他異性成員同居,但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判決離婚、賠償離婚損害的法律案件。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從重婚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具有直接性和故意性。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現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2.重婚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只是重婚罪的客體。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是重婚違反了壹夫壹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實施了婚姻的重疊行為。即重婚罪同時存在兩次婚姻關系,前壹次婚姻關系是否合法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