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後財產處置:婚後父母壹方購房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婚後購買並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產,視為僅贈與其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壹方支付首付* * *並同意離婚時辦理。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結婚時,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補償給對方。壹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部分房屋,給另壹方造成財產損失,離婚時另壹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於婚後財產分割:壹方財產的婚姻所得壹般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壹方父母名義用夫妻財產投資房改,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同壹財產或者模仿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另外,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民法典的司法解釋中,對不動產的問題做了進壹步的說明。“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