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沒有小三的定義。小三只是社會生活中第三者的稱呼,法律沒有規定。如果婚姻壹方當事人騙取法定程序與其情婦登記結婚,未經婚姻登記程序與夫妻同居的,構成重婚。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三笑是壹個流行於網絡的詞,是對“第三者”的貶義詞。要對“小三”做壹個確切而全面的定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第三者(中國大陸俗稱“小三”)的民間定義是愛情小說、家庭倫理故事中的永久元素,他(她)的角色可能是壹個陌生人,也可能是任何壹個親友。華麗女第三者也叫狐貍,意思是像狐貍壹樣迷惑男人。其他名字都是惡之花。壹些流行雜誌和媒體關註已婚或有穩定伴侶的名人有第三者作為銷售和觀看的保證。名人包括政界和娛樂圈的明星,他們的婚外情最具戲劇性。壹些有第三者的名人會被質疑誠信,事件會演變成性醜聞。學術定義在如何認定“第三人”的問題上,學術界也存在爭議,但“第三人”這壹概念本身並沒有受到明確的質疑。有人建議將“第三者插足”的概念改為通奸,但並未得到各界人士的認同。誠然,“第三者插足”行為必須是通奸和同居,而不是壹般的婚外戀,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主張將所有通奸行為都視為婚姻家庭中的“第三者插足”。因此,“第三方”的概念似乎已經在法律中有所規定。法律界定的“第三人”概念被中國社會和法律賦予了特定的含義。它始於80年代初的中國。當時改革開放剛結束,西方的性解放觀念開始湧入中國。壹些受這種思想影響的人無視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按照自己的個人喜好肆意侵入別人的家庭,直至拆散。第四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於65438-098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終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首次在法律法規中明確界定了“第三人”和“第三人幹預”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如果過錯方與第三人發生牽連或喜新厭舊而離婚,處理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及子女的利益。直到現在,各級人民法院都是這樣處理針對他人婚姻家庭的通奸、同居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