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在審判中決不允許離婚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上訴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按照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