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財產制,就是關於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和其他費用的負擔,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以及對外財產責任的法律制度。它是壹項重要的財產制度,具有廣泛的適用範圍。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和數量都與過去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多元化的趨勢,財產數量顯著增加,家庭財產中投資和經營財產的比重增加。原司法解釋中關於夫妻財產轉化的規定已遠遠落後於實際需要,探討夫妻財產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我國新婚姻法出臺後,夫妻財產發生了很大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首先,不符合《物權法》關於物權取得的規定,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這種轉化制度更是不合適的,很多國家都不存在。
其次,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因為婚後壹定時間內自然會變成同壹財產,這既不合理也不科學。民法規定個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無異於變相鼓勵壹部分人通過婚姻積累財產,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不當幹預。另壹方面,由於婚姻的倫理性質,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當然要由另壹方無償使用,但無論婚姻持續多久,也不能做成同壹財產,讓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司法解釋的這壹規定是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嚴重侵犯,違反了民法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2001婚姻法從以上五個方面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體現了我國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提高了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其能夠在更大範圍內充分行使個人權利,從而避免了丈夫或妻子因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喪失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並且有利於調動夫妻創造財富的積極性,這也符合我國相關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