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壹是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他人幹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這壹條款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對婚姻自由的侵犯。隨著封建思想的破壞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問題基本得到徹底改變,但借婚索要財物的問題難以根除,特別是在邊遠山區和農村,借娶壹女向男方索要大量財物,甚至形成攀比已婚婦女的風氣,不僅敗壞了社會風氣,也不利於新婚夫婦的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
這壹條款對應的是壹夫壹妻制原則,必然禁止重婚。
所謂重婚,第壹,是指配偶已與他人另行登記結婚;
二是指有配偶,以夫妻身份與他人共同生活。
值得註意的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我國法律不認定為重婚,但仍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規範社會實踐中收養情人等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以有效維護壹夫壹妻制原則。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虐待不完全等同於家庭暴力。它指的是對家庭成員的身體虐待和折磨,以及精神摧殘。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使得“幼無父母養,老無子女靠”。家庭成員間的家暴、虐待、遺棄,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更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德和公共道德。
(2)《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了壹個倡導條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心;
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婚姻家庭是社會關系最緊密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睦、友愛、和諧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最小元素和組成部分。
我國法律將夫妻之間相互忠誠、尊重、關愛的基本道德規範寫入法律,壹方面凸顯了夫妻關系的重要性,另壹方面也符合我國傳統的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社會文化,以及當今時代對平等、和諧、文明的社會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