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
無效和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民法》中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應適用於有關各方所生的子女。
2.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是哪些人?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是:
1.以重婚、當事人近親屬和基層組織為由;
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3.當事人近親屬以禁止結婚為由。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麽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於:
1.原因不壹樣。
2.不同的索賠人。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雙方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婚姻。
3.請求權的期限不同。無效婚姻在無效婚姻的原因消除之前,可以隨時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而可撤銷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壹年內提出撤銷的請求。非法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後,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