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級法院對三種特殊案件有管轄權:
1,專利、海關案件,即與發明、專利的確認和海關處理有關的案件。因為專利和海關是專門設置的,壹般行政機關壹般都設置在全國各地,專利和海關機關只設置在業務需要的地方。另外,專利和海關有壹些專業的技術要求,需要提高審判水平。
2、省部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被告人行政級別較高(省級、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基層法院客觀行使管轄權難度較大,審判水平有待提高。
3.重大復雜案件,即影響重大、案情復雜的案件。
二、法律的範圍:
1,時效,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人的效力,指的是法律對誰生效,比如有的法律適用於全體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執行案件管轄是依據法律規定,劃分人民法院系統內各級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