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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或引渡原則

引渡或起訴原則是國際公法中普遍管轄權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或aut dedere aut judicare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的罪犯所在國應根據簽署的相關條約或對等原則將該人引渡到請求國;如果不同意引渡,應根據國內法起訴該人,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引渡的基本條件如下:

1.引渡請求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國。個人不能成為引渡請求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必須基於被請求引渡的罪犯居住在另壹個國家並犯有可引渡的罪行這壹事實;

3.引渡應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

“引渡或起訴”原則是國際刑事合作不斷加強的產物,其經典含義壹般表述為:被請求引渡的罪犯所在國應根據其簽署的相關引渡條約或基於對等原則將該人引渡至請求國。如果不同意引渡,應將該人移交給該國主管當局,並根據其國內法進行起訴,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引渡即起訴”原則經過數百年的發展,衍生出“刑事訴訟轉移”、“引渡後羈押轉移”等諸多制度設計。遺憾的是,與“引渡或起訴”原則實踐應用的蓬勃發展相比,我國對該原則的理論研究卻很少。本文第壹章回顧和論證了“引渡或起訴”原則的歷史淵源、理論基礎及其與普遍管轄權的關系。在第二章中,討論了“引渡或起訴”原則的規範性分析、“引渡或起訴”原則的法律淵源、“引渡”和“起訴”義務以及國家起訴義務之間的關系。在第三章引渡或起訴原則與引渡制度的關系中,筆者將引渡或起訴原則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國民不引渡原則進行了比較分析。在第四章“引渡或起訴”原則和關於中國的章節中,作者試圖討論該原則在中國的適用不應存在障礙以及該原則在中國可能啟動的程序。

綜上所述,引渡或起訴原則是國際公法普遍管轄權原則的重要內容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的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罪行,可以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如果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至少應為六個月。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壹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準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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