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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安局屬於哪裏?

“民航公共安全”的概念壹般包含以下含義:

壹是民航系統公安機關的簡稱;

第二,壹個警察的名字;

三、對所有警察成員的統稱;

第四,壹類專門的公安機關。

我們對第壹個意思並不陌生。民航系統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關於轉發民航總局、公安部關於組建民航公安機關的請示報告》(國發[1981]109號)於4月19811日發布。民航系統的公安機關既是民航的事業單位,也是公安部門的派出機構。中國民用航空局設立公安局,執行公安部業務局的職權。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設立公安處,執行行署的職權。省(自治區)民航局和飛行學院應設立公安分局,落實縣公安局的權限。航空站應當設有派出所或者警務專員。民航警察的編制單列。民航總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編制序列,受民航總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民航公安部門和分支機構受本單位黨政領導。在公安業務上,受民航總局公安局和所在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的雙重領導。近年來,由於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化,省局被撤銷,大部分民航機場的公安機關將移交給地方屬地管理。原有的民航公安系統架構被打亂,壹些原本屬於民航系統的公安機關由於行政隸屬關系的改變,變成了非民航公安機關。同時,民航系統公安機構的類型和形式發生了變化,出現了空警等新型民航公安機構。

空警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壹支特殊的公安隊伍。2002年3月3日,根據《民航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6號)精神,民航總局開始組建,其組織架構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空警編制方案》設置如下:在民航總局公安局內設立空警總隊,各航空公司內設支隊,下轄大隊、中隊。空警民航隊的組建,為執行反劫機、反轟炸等反恐任務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它的誕生將進壹步把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空警隊伍將行使預防和制止劫機、飛機爆炸和非法幹擾安全飛行,維護機上秩序,保護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能。設立民航空警,對加強民航空防安全和反恐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局等部門進壹步推進民用機場公安機關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解決機場公安機關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歷史遺留問題,進壹步理順各級民航公安機關與地方機場公安機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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